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华康: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途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琼9023民初439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李华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途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90.5元;二、驳回原告海南途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91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途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1.49 元,由被告李华康负担119.42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