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2970号
陈尚璋:
本院受理的(2023)琼9023民初2970号原告唐秀青与被告陈尚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尚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秀青支付货款 7813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尚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院印]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