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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白福珍

本院受理原海口威纳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福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琼9023民初3110]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9023民初3110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白福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口威纳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4516元及利息(以物业费4516为基数,自20221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二、驳回原告海口威纳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口威纳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12元,由被告白福珍负担32.8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白福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