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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7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符策大

本院受理20239023民初3947原告曾小宝与符策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7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小宝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计 25 元(原告曾小宝实际已缴纳 25 元),由原告曾小宝负担 25 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O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