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符策大:
本院受理的(2023)琼9023民初3947号原告曾小宝与符策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7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小宝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计 25 元(原告曾小宝实际已缴纳 25 元),由原告曾小宝负担 25 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符策大:
本院受理的(2023)琼9023民初3947号原告曾小宝与符策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7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小宝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计 25 元(原告曾小宝实际已缴纳 25 元),由原告曾小宝负担 25 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