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5633号
姚祥诗: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省澄迈华侨农场与被告敖瑛、陈统优、陈风平、姚祥诗、姚发文、陈月英、王运辉、姚家栋、陈聪、第三人陈统弟、陈统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3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海南省澄迈华侨农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海南省澄迈华侨农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