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023号
澄迈展鸿劳务经营部(个人独资):
本院受理原告舒宏宽与你方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老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院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