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3360号
海南澄丰达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金达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澄丰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3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海南金达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澄丰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于2023年2月26日解除;二、被告海南澄丰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金达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3月1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三、被告海南澄丰达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60000元押金归原告海南金达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所有;四、被告海南澄丰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金达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费101917.8元;五、驳回原告海南金达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澄丰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