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015号
海南幸福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琼9023民初4015号原告杨燕琴、翟勇诉被告陈丽华与第三人海南幸福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翟勇、杨燕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翟勇、杨燕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