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352号
蔡仁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告蔡仁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仁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支付代偿款22290.53元以及保险费2091.54元;二、被告蔡仁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4382.07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 2018年8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仁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