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琼9023民初2056号
赵泽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羊城管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蒋元秀、唐嘉骏、黄浩武、赵泽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浩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羊城管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货款485481.34元、违约金10732.34元及后续违约金(以欠付货款485481.3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利率标准计算,自2022年4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浩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羊城管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退桩运费20078元;三、被告赵泽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羊城管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羊城管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2409元,被告黄浩武、赵泽奇负担810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876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广州羊城管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888元,被告黄浩武、赵泽奇负担2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老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