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186号
儋州市宏祥商砼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琼9023民初4186号原告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儋州市宏祥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儋州市宏祥商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8497.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利率为标准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为7883.43元;以268497.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2.02元,减半收取计2736.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儋州市宏祥商砼有限公司负担2718.76元,由原告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担17.25元。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1910.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儋州市宏祥商砼有限公司负担1898.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院印]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