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3451号
何英胜:
本院受理(2023)琼9023民初345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告何英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英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偿还代偿款18718.78元及支付剩余保险费1138.1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9856.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9856.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7.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英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澄迈县人民法院永发人民法庭
永发人民法庭:0898-6766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