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3846号
陈希军:
本院受理受理原告澄迈金江宝盛旺钢材店诉被告陈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澄迈金江宝盛旺钢材店支付货款38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382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澄迈金江宝盛旺钢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陈希军负担。公告费26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陈希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