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475号
符祥忠:
本院受理受理原告黄秋平诉被告符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符祥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秋平偿还借款 76893 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7689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1924.13元(原告已实际缴纳1988.88元),由被告符祥忠承担1924.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