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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2023)琼9023民初4475

符祥忠:

院受理受理原告黄秋平诉被告符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9023民初447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符祥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秋平偿还借款 76893 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76893元为基数,自20209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1924.13元(原告已实际缴纳1988.88元),由被告符祥忠承担1924.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二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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