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执异183号
杨静、罗海玲: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澄迈金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鑫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华润混凝土(澄迈金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追加杨静、罗海玲为被执行人,并强令其分别在尚未缴纳出资的792万元、8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3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杨静为本院(2023)琼9023执119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杨静在未缴纳出资390万元的范围内就海南鑫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澄迈金江)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异议人华润混凝土(澄迈金江)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异议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审管办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审判管理办公室王双 办公电话 67668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