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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罗春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罗春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琼9023民初3499]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9023民初3499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限被告罗春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53930.82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截至2023922日的应收利息400.54元、拖欠本金的罚息9413.42元、应收利息的罚息85.7元;自2023923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二、限被告罗春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支付律师服务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春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