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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琼9023民初2698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9023民初2698

吴乾发、王玉旧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诉吴乾发、王玉旧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吴乾发、王玉旧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与被告王玉旧、吴乾发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二、限被告王玉旧、吴乾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10039.03元以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23117日的利息6651.84元、罚息488.09元;从2023118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拖欠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67%计算);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对澄迈县金江镇金中路(深蓝苑)7104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77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负担85.74元,被告王玉旧、吴乾发负担2255.03元。保全费1647.18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负担60.33元,被告王玉旧、吴乾发负担1586.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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