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9023民初2903号
海南宸瑞祥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永红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290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永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 7739.01 元(原告苏永红已预缴),予以退还原告苏永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