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3639号
何君:
本院受理受理原告李世明诉被告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63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何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世明返还资金57670 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767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世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2.56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李世明承担255.81元,被告何君承担1366.75元。保全申请费699.02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何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