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9023民初2678号
黄弟: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诉黄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黄弟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的本金9527.76元及截止至2023年11月8日利息874.22元、违约金1492.5元(自2023年11月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标准按日万分之五及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6元,由被告黄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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