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2342号
王毛:
本院受理原告澄迈金江宝盛旺钢材店与被告王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琼9023民初234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3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澄迈金江宝盛旺钢材店货款19249元及利息(以192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