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9023民初2683号
王绥明: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诉王绥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绥明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绥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的本金8999.16元及截止至2023年10月12日利息721.46元,违约金1448.37元(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标准按日万分之五及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2元,由被告王绥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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