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执异141号
冯朝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向阳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蓝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李向阳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1、追加海南颐仁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为(2023)琼9023执70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海南颐仁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海南中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向申请人李向阳偿付债务的范围内以认缴数额198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追加冯朝岭为(2023)琼9023执70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冯朝岭在被执行人海南中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向申请人李向阳偿付债务的范围内以认缴数额2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3执异1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追加海南颐仁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为本院(2023)琼9023执70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海南颐仁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1980万元的范围内就海南中蓝海置业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李向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追加冯朝岭为本院(2023)琼9023执70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冯朝岭在未缴纳出资20万元的范围内就海南中蓝海置业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李向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审管办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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