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1658号
王训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乾发与被告王训东、海南普众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乾发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乾发已预交),由原告张乾发负担。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张乾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老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