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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9023民初1731

海南华珹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琼9023民初1731号原告沈阳卫德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华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华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沈阳卫德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6957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卫德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93元,由原告沈阳卫德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35.71元,被告海南华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3.22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