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2632号
海南仁坤实业有限公司:
一、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仁坤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珠江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天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3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海南仁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佣金71543.86元;二、被告海南仁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佣金71543.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2日计至佣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1元(原告已预交1773元),由被告海南仁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