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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琼9023民初2033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9023民初2033

甘华慧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超甘华慧罗俊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挖掘机货款63000元;二、被告杨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21年5月31日之前的违约金为1368元;2021年5月31日后的违约金144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61日至2021年614日止;216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615日至2021年714日止;288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7152021年11月10日;以188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1年12月6日止;以138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4日止;以66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6月19日止;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的违约金,以每月应还款72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当月16日至2022619日止63000元(173000-11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26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杨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拖车费1600元;四、被告甘华慧对被告杨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被告罗俊峰对被告杨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六、驳回原告海南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87元,被告杨超甘华慧罗俊峰负担19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老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

二〇二三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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