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3民初3141号之一
范丕渊:
本院受理的(2023)琼9023民初3141号原告海口威纳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丕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1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威纳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海口威纳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缴纳),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口威纳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