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澄迈金江江苑园大酒店:
本院受理的(2023)琼9023民初3847号原告澄迈金江何玲副食店与被告澄迈金江江苑园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9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澄迈金江何玲副食店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 1701.70元,减半收取计 850.85元(原告澄迈金江何玲副食店实际已缴纳 850.85元),由原告澄迈金江何玲副食店负担 850.85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