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胡艳: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榕昇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胡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榕昇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车辆租金42708元及GPS租金3300元;二、被告胡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榕昇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6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榕昇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5.44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深圳市榕昇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23.7元,由被告胡艳负担1131.7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