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9023民初2495号
李鑫洋:
本院受理的(2023)琼9023民初2495号原告蔡仁超与被告李鑫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鑫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仁超偿还19000元以及利息(以19000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二、被告李鑫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仁超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蔡仁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33元,由原告蔡仁超负担1.48元,被告李鑫洋负担350.8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鑫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