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艳: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榕昇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28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2023)琼9023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顺数第三行和第四行的“案件受理费2055.44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深圳市榕昇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23.7元,由被告胡艳负担1131.74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052.44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深圳市榕昇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22.35元,由被告胡艳负担1130.0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