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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2023)9023民初2006号

海南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钟前友与被告海南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200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海南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前友支付剩余工程款135000元;二、限被告海南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前友支付利息损失(以135000元为本金,自2022121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钟前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5.06元,由原告钟前友负担68.33元,由被告海南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16.73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