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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琼9023民初1715号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3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2023)琼9023民初1715

张盛勇

院受理原告海南万鸿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盛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琼9023民初1715],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3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海南万鸿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盛勇于202172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CML2021108555的《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张盛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海南万鸿达置业有限公司到澄迈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办理撤销位于澄迈县金马大道6公里处东侧海南澄迈棕榈康养谷项目一期1#楼(幢)2单元141-2-1401号房的《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被告张盛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万鸿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2458.15元;四、驳回原告海南万鸿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0.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万鸿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8.66元,由被告张盛勇负担6271.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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