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3197号
潘海林:
本院受理受理原告海口威纳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纳尔公司)与被告潘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潘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口威纳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水电、物业服务费 9837.12 元及利息(以 9837.12 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海口威纳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115.38 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潘海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