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巫金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巫金菊、海南美浪湾和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巫金菊、海南美浪湾和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巫金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274847.04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截至2023年11月9日的利息12890.74元、罚息958.31元;自2023年11月10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债务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对位于海南省澄迈县大丰镇华侨农场福隆队东侧碧桂园美浪湾一期翠岭湾五街1、2座(7#)(幢)1座(单元)2层205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海南美浪湾和泰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8.76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1946元(原告均已交纳),均由被告巫金菊、海南美浪湾和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