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9023民初2743号
吴乾霜: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诉吴乾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吴乾霜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乾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的本金5869.51 元及截止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利息 402.86 元(自 2023年 10 月 13 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负担 6.5 元,被告吴乾霜负担 43.5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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