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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3执异183号案件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通知书、确定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23-11-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2023)琼9023执异183

海南鑫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静、罗海玲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澄迈金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鑫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华润混凝土(澄迈金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追加杨静、罗海玲为被执行人,并强令其分别在尚未缴纳出资的792万元、8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3执异183号案件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通知书、确定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十一月十六

联系人:审判管理办公室王双 办公电话 67668967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