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160号
被告海南宸瑞祥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秀芬与被告海南怡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顺公司)、海南宸瑞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瑞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1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曹秀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 8952.05 元(原告曹秀芬已预缴 8952.05 元),予以退还原告曹秀芬。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