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4818号
被告海南瑞麒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宸瑞祥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津与被告海南怡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顺公司)、被告海南宸瑞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瑞祥公司)、被告海南瑞麒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麒麟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48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 8312.98 元(原告周津已缴纳),予以退还给原告周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