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9023民初2735号
吴毓英、吴超: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诉吴毓英、吴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吴毓英、吴超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与被告吴超、吴毓英于2021年1月26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二、限被告吴超、吴毓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7542.12元以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23年10月16日的利息4308.1元、罚息2886.57元;从2023年10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拖欠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3%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5元,保全费1033.12元,由被告吴超、吴毓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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