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9023民初2034号
罗丽: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词勤、罗丽、王史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词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挖掘机货款219000元;二、被告王词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21年5月31日之前的违约金为170元;2021年5月31日后的违约金以尚欠货款本金17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20日止;以37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止;以57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11月9日止;以53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23日止;以48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8日止;以38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以34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2日止;以24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19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9日止;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的违约金,以每月应还款2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当月21日至2022年6月19日止,以219000元(509000元-29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2年6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王词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四、被告罗丽对被告王词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被告王史武对被告王词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六、驳回原告海南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3.24元(原告已预交5768.34元),由原告海南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19.24元,被告王词勤、罗丽、王史武负担49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老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