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9023民初3021号
王蝶:
本院受理原告王赛淑与被告王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蝶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赛淑支付货款71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7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赛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王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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