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9023民初1929号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黄广谋与被告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3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广谋支付劳务费46000元及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5月2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广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