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3360号
海南澄丰达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金达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澄丰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琼9023民初3360号],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老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院印]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