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9023民初1942号
四川三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元道与被告徐福、四川三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南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三林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元道支付劳务费2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元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吴远道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老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