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3民初2953号
黄伟:
本院受理的(2023)琼9023民初29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诉被告黄伟、韩晓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黄伟、韩晓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9000元以及利息(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截至2023年4月6日的利息3175.02元;自2023年4月7日起的利息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7.03%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1.7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已缴纳),由被告黄伟、韩晓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