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3民初2800号
张可伟:
本院受理的(2023)琼9023民初2800号原告澄迈金江绵禄农资店与被告张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28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澄迈金江绵禄农资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 1287.96 元,减半收取计 643.98 元,由原告澄迈金江绵禄农资店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