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琼9023刑更1号
罪犯王美燕,绰号“三妹”,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
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澄迈县。因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琼902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王美燕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日,罪犯王美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决定罪犯王美燕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21年12月2日,罪犯王美燕监外执行期满之日,本院将其收监执行余刑时,体检时又发现其妊娠。罪犯王美燕2021年12月3日又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决定将罪犯王美燕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三个月。2023年6月13日,罪犯王美燕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6月15日,罪犯王美燕监外执行期满之日,本院将其收监执行余刑时,体检时再次发现其妊娠。现在家。
经查,2023年8月2日,委托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人员和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学技术专业人员对罪犯王美燕进行了专项检查与实验室检查,结合病史分析后,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海医二附院(2023)第18号《暂予监外执行临床医学诊断证明》明确诊断罪犯王美燕为孕17周左右,系中期妊娠。证实罪犯王美燕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美燕暂予监外执行,期限292天。执行期间自2023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
澄迈县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