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何葵:
本院受理原告许丹红与被告何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何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丹红返还货款3107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